有持继承公证书继承或法院有效裁决文书继承两种方式。 (一)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或外国人,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与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等到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凭此证明到相应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三)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财产发生纠纷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文书后办理具体继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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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应该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在世一方,然后剩下的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遗产首先应该按照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夫妻一方突然去世遗产的处理为首先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遗嘱的,则财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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