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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需向迁入派出所提出迁入的申请,而且得到迁入同意;第二,需要向现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的申请,而且要开具户籍证明;第三,拿户籍证明和有关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的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四,拿到户政科签发的《准迁证》;第五,拿着准迁证办理迁出,开具迁移证;第六,拿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派出所入户。
(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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