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 (4)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非法印制的出生证; (6)出生证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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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办出生证明的,以浙江省为例,需要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办即可。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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