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 (4)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非法印制的出生证; (6)出生证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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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无效的情形是: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嘱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证遗嘱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死者生前所作出遗嘱公证内容有异议,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公证遗嘱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无效后,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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