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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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只要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改姓名。子女的名字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为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离婚时,也需要双方同意。另一方强行办理的话,可以追究办理机构法律责任。
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可以姓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孩子必须跟谁姓,也就是说孩子本人具有姓名权,可以更改姓和名。在孩子未成年时,其改名的权利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如果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女方依法能够代为行使孩子的姓名权,可以依法更改姓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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