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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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是医院开的发票,并且要根据发票打印费用清单,并且日期对应的。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准生证、出生证、疾病证明、费用总清单和发票原件等到本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给予支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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