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似乎都有些偏颇。《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是特殊侵权的赔偿责任原则。就本案而言,第一种意见没有考虑到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这一基本事实和帮工人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性,没有适用一般侵权的赔偿责任原则而适用特殊侵权一般原则来处理,其结果忽视了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应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的普通注意义务,加重了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作为受益人的责任,有失公平。第三种意见把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与第三人不能确定等同起来,是把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与受害人和责任人均无过错的公平原则相混淆,忽视了应当按照一般侵权原理审查侵权行为友第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按照损害赔偿的原理,损害赔偿的责任,须有因果关系作为基础,如果侵权人与侵权行为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侵权第三人是确定的,无过错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待定状态。因为第三人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与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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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与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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