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 1、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2、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3、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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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认定标准主要如下: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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