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指以下行为之一:(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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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认定标准主要如下: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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