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拆除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一)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送达并宣读强制拆除决定,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将清单连同财物一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三)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备查;(四)强制拆除实施完毕,制作执行记录,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记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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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强制拆迁的程序是: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房屋行政强制拆线的申请、审查、听证组织、批准、证据保全和执行。强制拆迁的条件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超过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已经补偿的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提供房屋周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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