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转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方便被申请人行使答辩的权利有利于仲裁活动的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留一份为正本送达被申请人的各份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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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2)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手续; (5)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资料为申诉书及副本。申诉书应列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工作单位;申请人的要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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