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首席代表一定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职资格或者要求其代表的外国银行撤换首席代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一)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的;(三)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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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明确规定,凡是阻碍和干涉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都要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处罚如下: 1、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2、如果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拘留、罚款和警告等处罚; 3、如果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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