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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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中债务的规定如下: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婚姻中的债务的具体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一方未用于家庭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要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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