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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制度吧!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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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过期。目前,新生效的民法的债务规定如下: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国新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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