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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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2、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需承担违约金,且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应负责修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其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的,则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租赁合同已经约定了支付押金等违约责任条款,则按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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