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上市总的原则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对于已售出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管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对新的经济适用房,住房如满5年的,出售时则应当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溢价,征收溢价的70%。比如,购房人以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5年后,若以以1万元/平方米将该套房屋出售,则需要将差价的70%,即21万元上缴。而按照此前相关规定,补缴总成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总额6万元,就可按照二手商品房的交易程序进行自由买卖。两者差价高达15万元。 按照这个上市办法,以前挤到穷人堆里的富人卖经适房,反而比以后真正的穷人卖经适房更赚钱!有必要讨论“新房新办法”的公平性。 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享受了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税费等优惠,其首次出售时依据的是政府议价而不是市场定价,因此,当房主将此房按市场价出售时,政府收取一定的溢价补偿,是合理的。问题在于,溢价补偿收取多少比率才合适、才公平?这个问题,必须回到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的“初始状态”来考虑,如果不考虑初始状态而是一刀切地划定比例,对于政府管理来说是简单便捷,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就非常不公平了。 正确的溢价收取办法应该是,将经济适用房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当时同地段品质类似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相比较,得出初始购买时的的差价比率。如经济适用房是每平方米4000元,同地段类似品质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是每平米5000元,那么该经适房初始购买时的差价率就是20%。未来该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20%的比例收取溢价。这样更公平合理。另外,也许还应该将一段时间以来房价市场本身的波动及通货膨胀等因素考虑在内。 因此,在未来交易时,政府实际收取的溢价比率,应该不高于初始差价率,甚至应该在此基础上适当下浮。 希望住房福利政策能够真正为低收入者谋福利,而不是被富人捷足先登,或者成为征收了不合理“差价”的“负福利”。政策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满足广大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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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依照我国的法律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正式挂牌交易,政策规定房屋满5年后,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将经济适用房变为商品住房,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合法进行销售了,如果实在未满5年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销售合同视为无效。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6、目前一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 以上就是对央产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和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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