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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2022-03-28 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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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8 回复

专业分析: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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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四个方面:犯罪主体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严重超过自己信用卡额度使用。

覃程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卡银行两次催收;2、超三个月没有归还;3、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并不归还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或公安机关尚立案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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