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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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房合同对方不交租金的处理办法: 1、出租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2、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一个月不支付租金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只要是承租人不存在正当理由或者是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延迟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就可以按照租赁合同违约而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的房屋,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是支付方式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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