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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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了,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来办理离婚登记:1、当事人应当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2、当事人拿到补办的结婚证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3、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办理离婚条件的,应当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证丢了可以先补办离婚证然后再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离婚证的去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到离婚证之后再带齐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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