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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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曾任审判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和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贸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平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生产性粉尘,如石油焦粉尘、金属粉尘、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时间因素,如长时间夜间工作,不合理的休息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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