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项意图设计、施工,必须契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运营房地产 国家采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办法鼓舞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的企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称号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三)有契合国务院规则的注册资本;(四)有满足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请求建立挂号。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发给营业执照;对不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不予挂号。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还应当履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挂号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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