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于一审法院无论是诉讼程序和实体判决不服的,均可向其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根据审理后依法分别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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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可能会有不满意的情形,不满意应该怎么做呢,是否有补救的办法,此时,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地方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那么究竟在什么时间内提起上诉合适呢,提起上诉的期限,是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服一审的判决想要上诉的,一定要在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的话一审判决、裁定就生效了,需要按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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