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上诉的期限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则为五日。上诉期限是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