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需要住房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补发。如果是委托他人代替办理,需要权利人办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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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来做申请补证,一定要在书面申请当中说清楚产权遗失的原因,还有房屋的结构,坐落位置,面积,还有产权来源情况等信息。2缴费,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正式成立之前,房产的档案都是由房产住的住建部门进行保管,因此一定要到房产局去进行查岗。3登报申明,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在进行审核,通过之后,相关部门就会给出能够证明确实有房产证的资料。通常在相关的信息已经注名之后就只需要到报社去办理失权证的声明,缴纳相应的费用,就能够登报成功。4移交材料,将所有的资料全部都移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所有申请表上面的内容全部都填写完毕之后,只需要将证明提交进行审查和登记,就能够直接获得复审和审批。
法律上房产证丢失补办流程如下: 1、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遗失登记; 2、当房管档案局查档,获得产权证明; 3、在规定报纸涨刊登遗失公告; 4、携带身份证明、产权证明、遗失公告补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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