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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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要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员工入职不满半年的,则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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