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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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存折或银行卡必须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银行卡。
办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 1、准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出院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院住院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5、医院开具的请假证明以及生育报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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