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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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二胎生育保险待遇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生育女职工身份证明;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其他。
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社保卡; 2、证明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3、住院病历、社保卡及缴费明细、收据及明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及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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