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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案例

2022-02-25 21: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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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5 回复

专业分析:

如果没有人供出介绍人还好,要是供出来了就危险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及时聘请律师。建议当面咨询详细表述案情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姜师 189 639 43599 132 966 479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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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居间介绍者在毒品犯罪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一般认定为从犯。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第一,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居中倒卖者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作用。 第二,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 第三,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 第四,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并无直接联系,代购代卖毒品的,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不一定存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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