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月缴存的社保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人单位缴纳的,二是劳动者承担的。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规定事假期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存在法律风险。原因为: 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 2、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的事假,也可以规定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因法定和约定情形中止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关于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显然,员工请事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也欠缺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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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符合公司请事假审批程序,劳动关系存续,不影响社保的缴纳问题。事假和社保没有关系,只要目前在职,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事假扣除的只是工资,有的单位也扣除绩效,但是和社保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员工因请事假,而本月没有工资,其中单位缴单位应缴的,个人缴个人应缴的。 2、社保包括: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其中工伤和生育完全由公司承担,剩下的三险缴费比例:养老,单位20%、个人8%;医疗:单位6%、个人3%;失业:单位2%、个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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