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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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旷工三天自动离职可能会对个人今后的发展影响不太好,可能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的要求还是以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自动离职的后果: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以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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