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流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就是上海女性流产休假的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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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工资发放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劳动者,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女工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一般由用人单位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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