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四)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五)假冒或者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特有的营业标记以及使用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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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下列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等等。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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