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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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证明材料、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最高额抵押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证明材料、变更事项涉及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包含其身份证明文件)、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 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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