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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吗

2023-07-21 2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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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1 回复

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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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海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法院调解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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