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法院调解的开始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3、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解意见。对于不能出庭的
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出庭调解。
4、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仅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调解中已分割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理,如涉及未做处理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5、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判决方式进行。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