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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74条和第75条,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场所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没有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可依法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执行后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有监督职责。
刑诉法中规定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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