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⑴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⑵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⑶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⑷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⑸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⑹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⑴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⑵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⑶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针对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私营企业设立要什么材料?,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设立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经营场所等证明等文件。如果并非设立人自己进行登记,而是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还要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证明。此外,如果该企业的业务范围涉及到一些行政管理上的前置许可的,还要提交相关的许可或者审批文件。
一、外商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