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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误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被拒绝消费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1、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3、可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4、直接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或举报;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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