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双方已经分手,应该本着互不相欠的原则,互相归还相应的东西。但是已经消费的无法归还。 其次,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归还要看是男方以什么方式给予女方的,如果是自愿赠与行为,那么双方分手时可以不予归还,因为这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也是一种契约行为。但是,如果男方是以彩礼或者订婚为由给予的,或者该物品确实非常贵重同时还有类似于祖传之类的东西,是必须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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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情况。一般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需返还; 但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大额财产,属于可返还的彩礼的,或者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的,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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