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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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权利有享有继承遗产、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的义务是承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工会会员享有的六类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问题讨论。 工会会员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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