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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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劳务工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劳务派遣工要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权利有: 1、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 2、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3、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4、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义务: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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