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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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以下原则: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如下:哺乳期子女,以母亲养育为原则;2岁以下儿童原则上与母亲生活;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协商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于十岁以上的儿童,应征求其意见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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