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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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使房屋毁损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或者在租房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
1、事先约定的情形 2、与承租人协商一致 3、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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