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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政策如下: (一)农宅搬迁除了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补偿外,同时为了鼓励群众按时搬迁以及遏制私搭乱建和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奖励。 (二)对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民宅房屋主体搬迁,补偿按附表一标准执行,超高补偿以层高3米为基础,每增加0.1米每平方米增加5元;层高3.6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40元。对于未粉刷、无门窗、无地坪、无水电的未竣工房屋按标准的60%给予补偿,四项缺一项减10%且不予超高补偿。对于使用立柱、钢梁、12墙、大通道、无楼梯等结构形式的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层高不低于2.8米),按310元/平方米给予结构补偿 (三)持有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以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为基准对原有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给予打包补偿。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上的门窗、栏杆、防盗网、防盗门、雨搭、楼梯、管道、太阳能、暖气设施、热水煤火、水表、有线电视、各种电器及通讯设备(含空调、电话、宽带、电表等)拆移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按原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打包补偿。 关于农宅征迁中个别搬迁户对农宅房屋补偿提出异议,由项目所在镇(办事处)根据农户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初步认定后,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撤并办)征迁处确认,确认后参照搬迁时实施的《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相应范围内分别予以清点计价补偿,同时取消相关打包补偿(每平方米150元)及政策性奖励。 (四)有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依据《偃师市人民政府、河南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诸葛李村两镇撤村并城规划区内35个行政村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洛伊洛通〔2009〕1号)发布后集中整治“双固定”影像资料,结合航拍资料或其它有效证据,由区、镇(办事处)对农宅新建部分认定,对新建部分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搬迁的,新建部分属于24墙或砖混或砼顶厚度超过8cm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新建部分属于单砖墙且钢梁且厚度低于8cm砼顶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5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着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 (五)对能够维持农宅房屋现状,以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或其它有效手续为基准,给予以下政策性奖励: 1.对于空宅基地,按照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包含房前屋后及宅基地内各种苗木,院落大门、围墙、水井、厕所、饲养的各种家禽、家畜、窝棚等附着物,以及地基、简易棚、简易房、水池、装修等所有附着物)。若在空宅上私搭乱建,主体建筑物不予补偿,但项目用地实施后,积极配合搬迁的,主体建筑物按照第十条第 (四)款执行,同时只给予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剩余部分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2.对于原状为一层或二层房屋的,除对实际房屋按照标准补偿外,对宅基地上已批未建部分给予奖励。一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二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 3.对二层及以上房屋,除按照标准补偿外,另按照屋顶垂直投影面积(有效证载面积范围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
政府没有行政强制权,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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