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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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包括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等。
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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