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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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不动产登记的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2、向该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材料、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地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该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屋继承登记步骤有: 1、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分配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3、填写登记申请书。 4、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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