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形式包括: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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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 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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