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案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高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高某在提出开发商违约的同时,可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首付款。但由于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一事实并未向高某隐瞒,高某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悉这一情况,所以高某在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时,不能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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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订立的卖房合同是无效的。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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