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不得无故降职,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工作岗位及性质的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变化,员工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修订,如劳动者薪酬福利的增减、工作岗位的调整等,一般不涉及双方主体的变更,因为由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合同主体的变化即意味着原劳动合同的终止。 2.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严格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所以对于单位无故降职的,可以采取申请劳动仲裁方式要求公司履行原合同,或者不干了(不能说因为自己的原因)申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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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降薪不合理也不合法。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可以与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拒签,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擅自或者强制降职降薪的,违反了《劳动法》。降职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如果未经劳动者的同意,不能单方面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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