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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解释意义是什么

2022-10-24 08: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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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4 回复

专业分析:

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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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召回和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发现自己产品有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并履行召回和告知义务,召回在市场上的产品,告知消费者切勿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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